ChangAn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Website 社区卫生分站点
 
 
  首页 | 工作动态 | 中心概况 | 社区站点 | 医保政策 | 医保流程 | 价格公示 | 六位一体 | 疾病预防 | 计生服务 | 招聘专栏  
 
医保政策 社保政策卫生政策医疗政策药物政策[ 所有 ]
 
当前位置: 首页  >  医保政策  >  (所有)

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可跨省转移接续

  点击: 282 发布时间: 2010-1-14 17:47:53

中新网1月14日电 从2010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中国医疗保险已基本覆盖到12亿人,但很多流动人口工作地改变后医保不能转移接续。新政策出台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还将继续出台细化措施。这项政策也将推动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帮助老百姓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来源:中国新闻网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社卫服务中心
[关闭] | [评论(0)]
上一篇: :关于调整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构及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调整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新闻搜索:
关键字
位 置
 推荐新闻:
 图片新闻:
 
 
 
 
返回首页旧版回顾中心简介访客留言友情链接社保查询站点导航内部公文后台管理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版权所有 粤ICP备08016658号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新安一路3号 邮政编码:523880
电话:0769-82386113 传真:0769-85383990
本站中文域名:长安卫生网.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