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险权益,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更为公平合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起付标准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市内、外医院等级确定为:市内一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市外一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1100元,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医院)为1600元。 二、最高支付限额 (一)参保时间不足6个月的,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二)满6个月不足1年的,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三)满1年不足2年的,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四)满2年不足3年的,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满3年以上的,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支付比例 (一)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分段比例计算,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支付: 1.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5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为100%); 2.超过5万元、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为80%)。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调整部分通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足; 3.超过10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为60%)。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调整部分通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足; 其中,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含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标准降低,市内三级医院降低5%,市外三级医院降低10%。 (二)参加社区门诊医疗保障人员社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8〕33号)、《东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东府办〔1999〕15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东莞社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