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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情况相关规定

  点击: 661 发布时间: 2008-10-23 16:01:2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就医;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3.将本人社会保险卡转借他人使用、冒用他人证件或故意伪造、涂改处方、诊断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4.病情未达住院指征,参保人要求住院;
 
  5.因参保人自行提出不适合病情需要或不合理合规的诊疗要求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6.自行到门诊就医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不包括符合规定的门诊抢救及急诊);
 
  7.因本人故意行为如自伤、斗殴、吸毒、酗酒,无证驾驶车辆、船舶等或因本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伤病的;
 
  8.属于生育、工伤、交通、医疗事故的;其中,“交通”是交通法规所指的交通事故及交通事故以外的交通伤害(包括本人和非本人责任);
 
  9.施行美容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矫正诊疗的;
 
  10.属于预防保健、康复、疗养的;
 
  11.职业病患者的鉴定费、疾病诊治费用;
 
  12.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因病就医的;
 
  13.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来源: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发布:社卫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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